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氧化把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和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及合同內容等。
本標準適用于濕法生產的抓化把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
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
GB/T 619 采樣及驗收規則
GB/T 15072.4 貴金屬及其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把、銀合金中把量的測定
Y S/T 362 純把中雜質元素的發射光譜分析
3 要求
3.1 產品分類
本產品按氯化把及雜質元素含量的不同分為分析純和化學純。
3.2 化學成分
氯化把的化學成分應符合表1 的規定。
3.3 外觀
產品為棕色粉末 。
3.4 溶解試驗
產品應溶于稀鹽酸。
4 試驗方法
4.1 按G B/T 15072. 4 的規定測定氯化把(PdC12)中把含量Pd(%),抓化把含量 w (PdClz)由下式
計算:
式中:
177.32- 抓化把摩爾質量 ;
106.42- 把摩爾質量;
w (Pd) %)— 氯化把中把含量。
4.2 雜質元素含量的測定 :將抓化把在氫氣氛中灼燒成海綿把,按 Y S/T 362 的規定進行雜質元素含
量的測定 。
4.3 稀鹽酸溶解試驗:稱取0. 5 g 氛化把試樣,加20 m L 鹽酸( (1-{-3)溶解,在紅外燈下觀察,溶液應清
澈透明。
4.4 硝酸根含量的側定按附錄 A 進行 。
5 檢驗規則
5. 1 檢查和驗收
5.1.1 抓化把應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(或訂貨合同)的規定,并填
寫質量證明書。
5.1.2 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復驗。復驗結果與本標準(或訂貨合同)的規定不符
時,應在收到產品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。如需仲裁 ,仲裁取樣應由供需雙
方共同進行 。
5.2 組批
抓化把應成批提交驗收 ,每批應由同一規格 、批號組成 。
5.3 檢驗項目
每批產品應進行氯化把含量、雜質元素含量、稀鹽酸溶解試驗、硝酸根含量的檢驗。
5.4 取樣
抓化把取樣按 G B/T 619 的規定進行 。
5.5 檢驗結果的判定
5.5.1 化學成分不合格時,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5.5.2 稀鹽酸溶解試驗、硝酸根含量不合格時,應從該批產品中另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重復試驗。
重復試驗結果全部合格,則判該批產品合格;若重復試驗結果仍有試樣不合格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6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6.1 標志
在檢驗合格的產品上應注明:
a) 供方名稱 ;
b) 產品名稱;
c) 批號 ;
d) 規格 ;
e) 凈重;
f) 出廠 日期。
6.2 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6.2.1 產品用塑料瓶作內包裝容器,嚴密封口,每瓶凈重(g):1,5,10,50,100,500,1 000。瓶外應貼標
簽。用木箱或瓦楞紙板箱進行外包裝 。
6.2.2 產品可以用鐵路、公路、水運、航空等方式運輸。
6.2.3 產品應放于干燥處,嚴防受潮。
6.3 質f 證明書
每批產品應附質量證明書,注明:
a) 供方名稱、地址 、電話、傳真 ;
b) 產品名稱;
c) 產品規格;
d) 批號 ;
e) 產品凈重、瓶數;
f) 各項分析檢驗結果和技術監督部門印記 ;
8) 本標準編號;
h) 出廠 日期。
7 訂貨單(或合同)內容
訂購本標準所列材料的訂貨單(或合同)內應包括下列內容:
a) 產品名稱;
b) 產品規格 ;
c) 重量 ;
d) 本標準編號;
e) 增加本標準以外內容時的協商結果。
8 預定用途
氯化把主要用于制備特種催化劑、分子篩;配制非導體材料鍍層用的表面活化劑 ;制作氣體敏感元
件等。